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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 时间:2025-04-05 07:43:17 来源:烂若披掌网 作者:南通市 点击:107次

[21] 许崇德等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8页。

[45]参见释字第374号解释解释理由书。[1]1948年9月15日,大法官会议根据当时的司法院组织法,自行通过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行使职权的基本规范,这一时期,又可称之为规则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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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93年,台湾地区立法院于审查大陆委员会和蒙藏委员会预算时,就大陆及蒙藏地区是否属于中华民国固有疆域问题与行政院发生争议,立法院遂依审理法第5条第1项声请大法官释宪。其二,人民声请统一解释权的取消。总之,草案虽在表面上不涉及任何统独问题,甚至以相当中立的姿态表明其技术法立场,但就是在这种看似统独中立的技术法外表下,包藏着台独分子的险恶用心。又据审理法细则第13条、第14条规定,大法官会议的重要职责在议,而不在审。在实践中,大法官曾作成多个补充解释,最著名者如释字第585号解释在释字第325号解释的基础上,扩展立法院之调查权,并明示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其二,部分条款加入但书,变相提高了表决门槛。本文所引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解释文和解释理由书,释字第610号解释之前的以《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为准,参见《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增订五版),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英国国会制定《1858年印度政府法》,作为英国在印度施行威权主义的殖民统治的法理基础。

1950年8月的宪法背离了《四五宪法》,它采用了议会内阁制,权力由总理所握,总理向一院制的国会问责[17]P181。二次大战的结束,使中日两国的宪制发展重新上路,同时造就印度、印尼、南北韩成为新的独立主权国家,他们的宪制史从此展开。虽然《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包含权力分立、互相制约、自由选举与人权保障等条文,后续事件却显示国民党政府实际上架空了这些宪法原则的效力[44]。Lawrence W.Beer,Japans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I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in LAW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JAPAN 7-35(John O.Haley ed.,Kendall /Hunt 1988)。

当时总理英迪拉·甘地夫人(Indira Gandhi)使用第352条,表因是声称印度发生内乱,会危害印度的安全,但实则是预防她会失去总理之位[9]P97。在此阶段,政治实践仍未能符合宪法中关于自由民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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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日本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移植到亚洲土壤的成功物语。例如1990年印度政府实施《曼达尔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为社会和教育上的落后阶层预留一定比例的公职名额,结果导致了大规模的族裔骚乱[4]P29、33。人民党政府通过国会废除了英迪拉·甘地在位时国会为限制司法权而通过的一些宪法修订案,并进一步通过一项宪法修订案以减缩关于紧急状态令的权力[11]P370-371。这部1987年的宪法至今仍然生效。

自此,台湾踏进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新时代。印尼还建立了地方自治机制。印度是由许多族裔和不同宗教与语言的社群组成的多元社会。…国家统治之大权,朕承之于祖宗,侍之于子孙。

与东欧及前苏联不同,亚洲蒙古受苏联影响除外的实行社会主义宪法政治的国家仍然维持其原有政制(蒙古受苏联影响除外)。这种制度逐步演化英式的议会内阁制,即组成内阁的首相及其他大臣,均从众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之中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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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却废除了此项司法解释,示意法院在审判工作时,不能够直接依赖和引用宪法条文。蒋氏父子亦利用儒家学说,又声称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全中国的合法政权,不实行议会选举只是因为无法举办全国性的选举而已。

此次修宪亦引入一项条文,表示国家尊重、保护国民的人权。不论是总统选举,还是立法院委员的议席,各政党与独立参政的民间人士均可自由参选。朴正熙声称这些措施是建立新体制以促进南北韩对话、最终达至统一的必要手段[27]P156-157。虽然日本国内不时有修宪的倡议与争论(特别是就第9条而言)[3]P12-18,但政府和国会从未正式提出过任何宪法修正案,更遑论制定任何修订宪法的条文。自20世纪80年代末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岛的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发展使其政治体制更贴近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关于人民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产生方法,宪法均交由一般法例作出规定。

笔者通过回顾这些国家的宪制发展道路,探讨在西方始创的宪政模式是否普遍适用于其他地区,并讨论是否如同有人主张亚洲具有其独特的人权价值观一样,亚洲也具其特殊的宪政模式或政治体制。正如Kleiner指出,1972年10月17日的措施是对宪法的攻击(或宪法外的紧急措施)。

到了1952年5月,李承晚宣告战时临都釜山实施戒严,并运用他戒严期间的扩大权力向国会施压,1952年7月,他所提议的宪法修订终于得以通过[26]P110-111。也有一些国家,西方宪政理想与体制成功地融入了本土文化和环境,造就了稳定的管治模式(如印度、战后日本)。

如Beer指出:若没有太平洋战争之败北震撼日本,也没有占领日本的盟军支持日本民间的自由民主力量,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成为民主宪政的政体。社会福利一章(《四五宪法》第十四章)列明国家将照顾贫苦无依者和需要由国家抚养的儿童。

参见HIROSHI ODA,JAPANESE LAW 29,31,页33-35(3rd ed. 2009)。两党制逐渐成型,国民党与民进党成为主要政党。人民解放军在大陆战胜后,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退守台湾。国民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通过新的《中华民国宪法》[43]。

在宪法与宪政主义方面,我们可分辨出三大类型的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甲)传统宪政,即本文引言所述的宪政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或称古典宪政,下称CC,即classicalconstitutionalism的缩写)。修订后的宪法明文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活动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1998年宪法》第11条)。

[38]P392今日韩国,是亚洲经济与文化强国之一,也是亚洲民主宪政的要垒之一。英国普通法的基本概念和体制,如法院制度、司法独立、律师制度等也被移植到了英属印度。

韩国进入了宪政的黑暗时代[29]P318。在此案和后来相关的判决中,法院订下了详尽指引,以判别这些扶持行动是否合宪。

法院在针对立法进行违宪审查时,维护了受到土地改革的不利影响的农村地主的权益,土地改革因而受到阻碍。故此,第一章仍是关于天皇的章节,它规定天皇仅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无论是宪政主义在亚洲的前景,还是它在亚洲的不同地方的植根和适应能力,本文对亚洲五大主要国家的宪制发展道路的考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审慎乐观的视角。观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它们都包含一些宪政主义与自由民主的元素。

战后自民党长期独大(直至2009年)可说是由于日本选民自身的选择而导致的。《1972宪法》也纳入金日成的一些其他思想(有些按照他首次发表的地点命名),如青山里方法、千里马运动及大安工作体系[39]P273-276。

其他章节分别涉及国会(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包括众议院及参议院两院)、内阁(须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司法(被赋予违宪审查的权力)、财政、地方自治、宪法的修改(须每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于全民投票得到半数以上赞成)、最高法院及补充规则。原因在于这些中央民意机构理论上仍代表全中国人民,但1949年后中华民国政府要在大陆举行选举并不可行),终于有机会证明其自身价值,树立其权威。

政府的对策是:运用执政党对国会三分之二议席的控制权,通过了一系列对宪法的修订,意图削减法院在这方面的违宪审查权[7]P682-684。目前宪法文本已增至超过440条条文及12个附表。

(责任编辑: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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